【案例简介】
河南广播电视台的“武林风”节目风靡全国,该节目曾在优酷网、中国网、搜狐网、金鹰网等平台火热播放,“武林风”节目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作为河南广播电视台的代理律所-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在进行商标监测时发现,河南武林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第38类项目上恶意申请了第33107721号“武 武林风功夫王及图”商标、第31010071A号“武 武林风”商标,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突破性的以前述商标侵害“知名电视节目名称权”为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2条),对前述商标提起异议程序,并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与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2条作为商标异议案件的主打条款之一,值得进一步探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法律探究】
首先,除商标权外的其它在先权利的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权利冲突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他人现有在先权利”包括权利人的在先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其次,虽然在商标法的法律法规、指导意见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知名电视节目名称权”属于“在先权利”,但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两件“武林风”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均明确认定“知名电视节目名称权”属于在先权利,前述在先判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电视台的“知名电视节目名称权”予以明确的认可与支持。
最后,我们来看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武林风”节目享有“知名电视节目名称权”的具体评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武林风”作为知名电视节目名称,其承载的权益应当作为“在先权益”得到保护。被异议商标汉字部分与该电视节目名称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某种关联而造成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当利用了异议人基于其“电视节目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信誉,会给《武林风》栏目的知名度和异议人的社会声誉带来不良影响,从而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决定对“第33107721号“武 武林风功夫王及图”商标、第31010071A号“武 武林风”商标不予注册。
【结语】
以上案例,对各电视台节目名称权、商标权的维护起到了参考作用,也为电视节目摆脱因未及时注册商标而无法维权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