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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君律所代理中青旅控股公司再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来源: | 作者:商标部 单玉兰 | 发布时间: 2022-01-21 | 1464 次浏览 | 分享到:


融君律所代理中青旅控股公司再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异议决定,融君律所代理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青旅控股公司”)针对中青旅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青旅投资公司”)“中青文旅”、“中青文旅畅游卡”商标五件异议案件均获得成功,中青旅控股公司注册使用在“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旅行预订”服务上的第1651923号“中青旅”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获跨类保护。

 

案件详情

    中青旅控股公司是以共青团中央直属企业——中国青旅集团公司为主发起人,通过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创立并上市,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开展境内外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之一,专注旅游服务已经超30年,是我国旅行社行业首家A股上市公司年接待游客突破150万人次,营业收入80多亿元,是中国旅行社协会会长单位、国家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得者。

 

2000年06月19日,中青旅控股公司申请在第39类“运输经纪; 运输; 出租车运输; 租车; 司机服务; 货物储存; 递送(信件和商品); 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 旅客陪同; 旅行预订”服务上注册第1651923号“中青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该商标于200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经续展至今有效。

 

中青旅投资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申请并于2020年9月20日、2020年9月27日、2020年10月6日、2020年10月27日相继初审公告的第42904022号“中青文旅畅游卡”、第42898735号“中青文旅畅游卡”、第42901932号“中青文旅畅游卡”、第42903998号“中青文旅”、第42899261号“中青文旅”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该五件商标初审公告在第9类“电子自动检票机,机械路牌,海上救生服,眼镜”、第39类“马匹出租”、第41类“玩具出租”商品服务项目上。

 

中青旅控股公司委托融君律所对五件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融君律所对本案案情进行分析后认为: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属于对异议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当利用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和市场声誉,减损异议人驰名商标显著性,割裂“中青旅”驰名商标与异议人固有、唯一的联系,足以误导公众,损害异议人的在先注册驰名商标权益,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结果

2021年10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4353号《第42904022号“中青文旅畅游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4356号《第42898735号“中青文旅畅游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4358号《第42903998号“中青文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4361号《第42901932号“中青文旅畅游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4366号《第42899261号“中青文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五件被异议商标均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点评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十三条第三款关于损害异议人在先注册驰名商标权益的情形。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异议人注册使用在第39类“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 旅行预订”服务上的第1651923号“中青旅”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含义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导的服务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构成商标法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基本认同和采纳了融君律所的代理意见。本案的最大亮点在于融君律所深刻、准确地把握了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针对案情提出了专业的代理意见并围绕该意见进行了充分举证。

 

2014年,融博公司助力“中青旅”商标首次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此次在五件异议案件中,融君律所助力“中青旅”商标被再次认定为“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旅行预订”服务上的驰名商标,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中青旅”品牌建设工作的肯定及认可,也是对融君律所专业工作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