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君成功代理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审案件
2024年5月9日融君律师事务所作为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18247号行政判决书。 判决书维持了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在评审阶段关于《第31655395号”小囧样”商标无效宣告裁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小囧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我所代理的第三人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陈述。
2023年 0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作出商评字[2023]第 184390号关于第 31655395号“小囧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对“小囧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无效商标权利人不服前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诉裁定,维持诉争商标“小囧样”商标的注册。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傍名牌”侵权案件,涉案商标“小囧样”为知名品牌“小样”的山寨版,在市场上充斥了大量侵权产品。
融君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应诉工作,并发表意见认为: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小样”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和呼叫上存在明显近似,容易引起普通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构成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诉裁定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还认为诉争商标原注册人长春吉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包括诉争商标20余件在网络平台兜售,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所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我所代理的作为第三人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