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2日,被上诉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广东骆驼公司)与上诉人骆驼(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骆驼福建公司)、泉州骆驼商贸有限公司(泉州骆驼公司)以及中山巨邦制衣有限公司、郑州勇润商贸有限公司,针对名牌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在河南省高院二审开庭。
广东骆驼公司拥有与“骆驼”相关的10余个商标,在一审中认定上诉人侵犯了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郑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骆驼福建公司、泉州骆驼公司、中山巨邦公司、郑州勇润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被告骆驼福建公司、泉州骆驼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变更企业名称;被告骆驼福建公司、泉州骆驼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六百万。之后,四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8月12日,河南省高院开审这起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8月12日的二审法庭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围绕是否侵权、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如何确定等三个焦点进行举证、辩论等。由于证据较多、案件情况复杂等原因,法庭未当庭宣判。
被上诉方针对以上争议焦点进行了如下答辩:
万金刚和骆驼福建公司于2008年7月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约定万金刚授权该公司使用其中一个商标。万金刚和陈瑞典也在之后签订合作协议。骆驼福建公司和泉州骆驼公司还在服装、包上使用“骆驼”相关商标,而且在截止日期后仍然在使用。万金刚和陈瑞典签的协议,属于个人行为,当时两人约定合作成立新公司,并不是直接授权骆驼福建公司、泉州骆驼公司使用相关商标。另外,协议还规定,陈瑞典及其关联公司不能使用“骆驼”商标。
广东骆驼公司成立后一直对“骆驼”品牌进行广泛宣传推广。该商标多年被评为广东省知名商标,2015年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广东骆驼公司“骆驼”品牌是应该给予保护的,特别是在经营范围近似的情况下,这两家公司不应该以“骆驼”来命名。
为了品牌做强做大,广东骆驼公司采用签约明星做代言等方式进行市场推广,付出高额广告费用。而工商部门查扣的被告涉嫌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就价值4000多万元,按照行业平均盈利水平来核算,利润在800万元左右。另外,由于对方有广泛的营销网络等原因,广东骆驼公司还丧失了很多市场机会,损失不可估量。
融君律师在此案件中,全程参与诉讼,并保障了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