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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概况

国际奥委会对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在有关国家(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按规定由有权机构使用或授权使用;不论出于何种目的,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保护合法使用者通过奥林匹克标志获取商业收益,杜绝违规使用;对违规使用者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索取赔偿。

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是多层次、全方位的,首先国际奥组委已经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注册了和奥林匹克标志有关的商标和专利、版权等,因此,在这些国家奥林匹克标志都受到保护;其次,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于200241日颁布并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了六类受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包括与奥林匹克标志有关的名称、徽记、标志等。另外,各个地方政府也颁布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在中国,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是有法可依的。再次,第29奥组委已经和生产销售奥运标志有关的赞助商签订了奥运标识的许可协议和保密协议,一旦超出许可范围,则有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而承担责任;最后,中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打击假冒侵权奥运匹克标志产品的重要行政机关,工商部门采取突击检查、专项行动和奖励举报等政府行为打击侵权提供了主要保证。

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将69个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了备案,7个特殊标志予以登记。所以在使用商标的时候,如果商标图案与奥林匹克标志相同或近似,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和混淆的,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会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9届奥组委设计完成奥运图案的时候,还对奥运所有图案享有著作权,因此未经奥组委的同意,擅自在产品上使用有关的奥运图案,则有可能违反《著作权法》的相关而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在拥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奥组委还申请了和奥林匹克标志有关的外观设计专利,这种保护针对的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的具体产品,例如毛绒玩具,纪念币等商品,如果未经奥组委同意擅自在产品上使用与奥林匹克标志有关的外观设计图案,也可能会构成专利侵权而被追究法律也可能会构成专利侵权而被追究责任。

 

二、中国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侵权现状及分析

随着第29届奥运会的临近,众多商家都希望能搭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顺风车。然而,搭奥运的顺风车应当在遵守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否则有可能构成侵权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据新华网北京612日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2日表示,2006年中国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428件,比2005年增长了45%。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工商总局发布的材料显示,从2004年到200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1128件,涉案金额1489万元,罚款838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2件,移送人数7人。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在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由于奥林匹克运动会所蕴含的巨大商机,仍然有很多商家铤而走险,目前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类型主要有:

()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辨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实际上归纳起来,目前社会上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大致有类:

一类是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恶意,客观上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直接使用了与奥林匹克标志有关的标志、名称、徽记等,比如,北京市海淀工商分局商标科近日查处了一起在网络游戏中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使用奥林匹克标识的案件。由北京联众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皓宇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作运营的网络游戏《新三国策四》中存为了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了奥林匹克标识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再比如,有的餐厅为招揽顾客打出“吃某某菜,迎奥运”的招牌等,这些实际上都和奥运风马牛不相及,都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违法行为。

另一类是主观上虽然没有明显的恶意,但是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的行为,也构成违法。如,北京市朝阳工商分局曾经在秀水市场查处了假冒奥运吉祥物的“福娃”,摊主强调他们的福娃都是从工美大厦奥运特许商品零售点买的,一共买了两套共10个,并向工商人员出示了在工美大厦的进货发票,称绝对是正品。而工商部门表示:“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奥运吉祥物,即使卖的是正品也是一种侵权。”

本案中商户主观上没有明显恶意,销售的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福娃有合法来源,但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四款和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该商户若想销售福娃,就必须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订立合同,同时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还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以,该商户只要未经许可而擅自销售奥林匹克标志产品,其行为也构成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侵犯行为。

 

三、如何正确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商家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首先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同时,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其次,依照前款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超出许可合同约定时间、地域、范围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就构成违法。

最后,使用行为同时还应当遵守《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否则也可能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