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 案情介绍
联泓集团有限公司、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泓公司”)发现山东圣鄄铭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鄄铭泓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将其诉至法院。
Ø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联泓公司“联泓”商标及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圣鄄铭泓公司在公司人员名片、活动展板、某化工网页等处使用的涉案侵权标识与联泓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圣鄄铭泓公司将他人知名注册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审阶段,联泓公司与圣鄄铭泓公司达成和解。
Ø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山东圣鄄铭泓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
”、“
”等侵害原告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1130898号“
”、第10929736号“联泓”、第11130931号“
”、第10929410号“联泓”、第11130975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圣鄄铭泓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泓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
三、被告山东圣鄄铭泓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泓集团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
四、驳回原告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泓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调解确认:
一、山东圣鄄铭泓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联泓集团有限公司、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1130898号“
”、第10929736号“联泓”、第11130931号“
”、第10929410号“联泓”、第11130975号“
”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行为。
二、山东圣鄄铭泓化工有限公司不得将于“联泓”相同或近似的字样作为企业名称注册登记,不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联泓”相同或近似的字样。
三、山东圣鄄铭泓化工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联泓集团有限公司、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6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该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四、双方确认就本案所涉事项再无其他争议。
Ø 办案心得
本案二审为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最终法院确认圣鄄铭泓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联泓公司相应的赔偿额。在此过程中,代理律师为客户提供调解方案帮助客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得到认可,使客户成功获得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