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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君律师成功代理中青旅公司、深圳中青票务公司、海南豪多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
来源: | 作者: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2-02-09 | 478 次浏览 | 分享到:

Ø 案情介绍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26日,是我国旅行社行业首家A股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中青旅”,也是全国最具知名度的旅游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青旅公司依法享有商标权的第1651923号“”商标,核准使用在第39类“旅行预订”等服务上,2014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8302142号“中青”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第1651923号“”商标在旅游预订服务上未“驰名商标”。此外,中青旅公司还有第4857053号“”等注册商标。“中青旅”既是中青旅公司的注册商标,又是其企业字号。

中青旅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青票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青票务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站上、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使用了“中青文旅”、“深圳中青旅”等与中青旅公司驰名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同时,在网站中销售“中青文旅”畅游卡,该畅游卡属于金融储值类服务。

深圳中青旅公司与海南省豪多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多多公司”)在共同举办的活动中,使用了与中青旅公司“中青旅”、”注册商标进行宣传报道。

中青旅公司发现涉案侵权行为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Ø 法院认为

1651923号“”商标在旅行社、履行预订服务上具有驰名商标认定的事实依据,第3121282号“凤凰图形”商标,第4857053号“”商标在旅行社服务上不具有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依据。认定驰名商标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原告中青旅公司诉请的认定第1651923号“”、第3121282号“凤凰图形”商标第4857053号“”商标在旅行社服务上属于驰名商标,依据不足,本院依法在本案事实认定部分对前述三件商标不予认定为驰名商标。

Ø 法院判决

(一)被告中青旅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青票务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省豪多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旅行社、观光旅游、旅行预订等旅游服务商业活动中使用“中青旅”、“中青文旅”、“深圳中青旅”、“中青旅CYTS及凤凰图形”商标等侵犯第1651923号、第3121282号商标及第4857053号、第1651921号、第1703829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中青旅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青旅”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中青旅”相同或近似的字样;

(三)被告中青旅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海南省豪多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被告中青旅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万元,被告深圳中青票务科技有限公司在20万元范围内与被告深圳中青旅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海南省豪多多科技有限公司在8万元范围内与被告深圳中青旅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Ø 短评

本案中的第1651923号“中青旅”权利商标是首次在司法程序中被认定为具有驰名商标的事实依据。本案代理律师准确的把握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根据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以及暗强准备充足的证据以及专业的代理意见,使得法院通过审理支持我方作为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向我方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