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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君成功代理企业名称管理办法生效后的首件企业名称争议行政案件
来源: | 作者: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4-03-05 | 542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融君律师代理客户利郎(中国)有限公司 收到了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惠城市监企名审决字〔2024]第2号)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

 

Ø 申请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

Ø 被申请人:惠州市惠城区利郎服装加工店

 

申请人的“利郎”中文商标于1998年6月获注册授权,“利郎LILANZ”商标于2007年8月被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核定范围主要为服装。鉴于商标与企业名称存在天然的紧密联系,商标的知名度会辐射到企业名称,使用驰名商标的企业其企业名称会获得驰名商标的传递和反射利益,也就是说该企业及其名称必然会相应地具备一定的知名度,故由此可认定“利郎”是申请人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被申请人惠州市惠城区利郎服装加工店成立于2011年8月2日,经营范围:服装加工、零售。被申请人成立时间晚于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利郎”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与申请人有相同重合之处,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容易使消费者基于申请人“利郎”企业名称的知名度而误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产生混淆,从而造成误认误购,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确认争议的惠州市惠城区利郎服装加工店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予以纠正。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