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香江茶业有限公司、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与武夷星茶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融君律师事务所作为武夷香江茶业有限公司的代理机构,收到了管辖权异议成功的裁定书,详情如下:
【当事人概况】
原告:武夷星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星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百花路368号。
被告一:武夷山香江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香江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兴田镇仙云路1号。
被告二: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众韬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5号华润万象城TA#楼21层06办公。 【涉案判决情况】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5)闽 01 民初 11 号
裁定时间:2025 年 3 月 7 日
【基本案情】
武夷星公司系中国茶叶行业领军企业,长期专注于武夷岩茶的生产销售,其 "武夷星" 商标经持续使用已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武夷星公司指控武夷香江公司长期恶意抢注其 “八三茶人” 系列商标,并对其注册商标提起异议、无效宣告等行政程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福州众韬公司作为商标代理机构,被指控协助武夷香江公司实施上述行为。武夷星公司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1000 万元。
武夷香江公司与福州众韬公司均提出管辖权异议,武夷香江公司认为福州众韬公司非适格被告,原告虚列被告以制造管辖连接点,案件应移送其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州众韬公司否认参与侵权,主张其仅为商标代理机构,无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南平,福州中院无管辖权。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实质争议为武夷星公司主张武夷香江公司抢注商标以及对武夷星公司的商标提起异议、无效宣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争议的侵权行为地不在福建省福州市,且被告武夷香江公司的住所地也不在福建省福州市。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福州众韬公司与武夷香江公司存在可争辩的共同侵权行为,亦不足以证明福州众韬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关联性。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武夷香江公司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福建省南平市的相关法院管辖。
【法院判决】
武夷山香江茶业有限公司、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律师意见】
本案系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被告武夷香山公司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位于福建省南平市,依法应由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武夷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发生于福州市,且其追加非侵权主体福州众韬公司作为被告,涉嫌通过虚构管辖连接点恶意规避法定管辖,构成滥用诉权。福州众韬公司已提交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无实体关联性,故请求依法移送管辖。
本案凸显了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争议中的法律边界,法院严格审查共同侵权认定标准,防止滥用诉权规避管辖。同时,裁定明确商标恶意抢注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则,为类似案件提供司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