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布豆控股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莆田市羽恬贸易有限公司关于第 14657502 号 “巴布童 BABUTONG”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融君律师代理巴布豆控股公司参与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5年8月29日作出(2025)京73行初5161号,判决巴布豆控股公司胜诉。
【当事人概况】
原告:巴布豆控股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
第三人:莆田市羽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恬贸易)
【涉案判决情况】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25)京73行初5161号
判决时间: 2025年8月29日
【基本案情】
诉争商标原注册人为孙相政,现注册人为莆田市羽恬贸易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28 类(游戏器具、玩具、棋等)。
引证商标原权利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巴布豆公司”)曾获 “优秀台资企业”“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 等荣誉,其 “巴布豆” 商标多次获评 “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名牌”“十大童装品牌” 等,已达到驰名程度,原权利人巴布豆公司于2023 年 12 月 6 日核准转让给本案原告。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排列、呼叫等方面相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巴布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知局经依法审理对巴布豆公司的请求予以驳回,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原告巴布豆控股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1. 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巴布豆”经宣传使用已为中国
相关公众所熟知,并达到驰名程度,构成童装、童鞋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诉争商标构成摹仿与恶意注册: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 “巴布童” 与 “巴布豆”引证商标“巴布豆”仅有一个字的差别,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二者核定使用商品虽功能用途有差异,但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存在重合,且第三人未对注册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可见其具有攀附商誉的恶意。诉争商标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的情形。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
1.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 [2024] 第 199475 号关于第 14657502 号 “巴布童 BABUTONG”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2.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律师意见】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在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第三人未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作出合理解释,由此可知,诉争商标的注册具有抄袭他人商标、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
本案带来的启示为驰名商标所有人主张跨类保护时,需举证证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诉争商标注册人存在攀附、抄袭等因素,方可达到驰名商标保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