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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君律师代理第909167号“骆驼CAME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院再审胜诉
来源:融君律师事务所 | 作者:陈镇 | 发布时间: 2019-02-02 | 4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美国骆驼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德文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刘德文以复审商标第909167号“”商标于指定期间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第909167号“”商标。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美国骆驼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刘德文不服商标局作出的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于2012年4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向商标局的调取的美国骆驼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服装订购合同、经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购销合同、发票以及产品包装等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等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决定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刘德文不服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刘德文的诉讼请求。

刘德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主要理由是: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同时,刘德文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相关反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复审商标有效使用证据中分别出现了“唐式服装”单价17.38875元、“衬衫”单价17.38875元、“连体印花泳衣”单价22.555734元等明显违反生活常理的约定,且美国骆驼公司未给出合理解释,相关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即使考虑其他在案证据亦难以证明复审商标确系进行了真实使用。其次,美国骆驼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对“立领五扣中山装”等的使用均非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使用,因此不能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据此,刘德文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适用法律有误,应当予以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并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美国骆驼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融君律师代理再审被申请人刘德文参加了本案听证程序并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判决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美国骆驼公司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使用,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再审裁定:

驳回美国骆驼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陈镇律师代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