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天诚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国安居俊华衣柜销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融君律师事务所收到了胜诉判决书,详情如下:
原告:深圳天诚家具有限公司(简称天诚公司)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国安居俊华衣柜销售(简称俊华公司)
审理法院: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粤0306民初1278号
判决时间:2019年7月11日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天诚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22日,是一家以“红苹果”为核心品牌,主要生产经营高档板式家居、沙发、床垫、床品及定制家具等系列产品,已经在第20类“家具”等产品上注册了上百件“红苹果”“苹果图形”等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并且在2011年被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家具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被告俊华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店面装修、名片、宣传册、店内摆放的铭牌、销售合同上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了“金苹果”标识,与原告的“红苹果”系列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品或类似上的近似商标,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介于两者均位于深圳市,有疑似恶意侵权的行为。因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在店面装修、名片、宣传册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金苹果”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2.立即停止在宣传册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三果整体家居(深圳)有限公司”等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4.在全国发布的媒介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5.赔偿原告侵权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
被告辩称,1.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应为经营者张军华而不是俊华公司;2.原告的行为已构成重复诉讼,原告已就同一行为于2017年8月10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经营者张军华经营的另一家店“深圳龙岗区思科家具商行”,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基本一致,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3.被告使用“金苹果”标识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且与“红苹果”存在明显差别,不管是从读音、字形还是含义上来看,两者均不一致;4.原告主张被告虚构主体、对产品质量、生产规模等虚假宣传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综上,原告的诉求无事实根据,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查表明,本案为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深圳天诚家具有限公司是注册号为第1537077、1580819、3063866号“红苹果”,第6018112号“红苹果及图”注册商标人,依法享有上述商标专用权,有权依法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语气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店面招牌、装修、名片、宣传册上突出使用“金苹果”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若与原告红苹果系列商标进行隔离比较,仅含有“苹果”两个字样相似,其他为颜色区分“金”和“红”,虽有异同,但原告的“红苹果”系列产品已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更加会引导公众混淆,应认定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数额赔偿,综合考虑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35000元,原告诉讼请求过高部分,应不予支持。
原告请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被告的行为并未造成原告商誉贬损,故该项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俊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店面装修、名片、宣传册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金苹果”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被告俊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天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5000元。
(三)驳回原告天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