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2019年09月24日针对福建骆驼家具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持有的第21007372号“骆驼”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9月28日,融君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裁定,裁定争议商标在“家具”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争议商标由中文“骆驼”二字构成,是引证商标三骆驼形状的图形的中文识读,二者会使相关公众产生相关联的联想,故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家具”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家具”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所述,题述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家具”商品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在“家具”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