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2020年01月19日针对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持有的第16035172号“德赛”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撤销复审申请。2020年09月14日,融君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决定,争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予以撤销。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本案中,相对方——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能够证明惠州市德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为原所有人及相对方的被许可人,被授权使用题述商标。对方在证据2中提供的设备采购合同能够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作为供货方向第三方销售镜头除尘设备及镜片外观检查机商品,但上述证据既未显示争议商标,也非指定期间对争议商标在核定服务的使用情况。对方在证据3中提交的全自动剪切设备出货检验报告系内部自制证据,与本案争议商标及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无关。对方在证据4中提供的展会实景图片为无形成时间的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我局不予采信。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对争议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争议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争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