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融君律师事务所作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代理机构,收到了一审胜诉判决书,详情如下:
【当事人概况】
原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泉州巴布豆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
第三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巴布豆中国公司)
【涉案裁定/判决情况】
评审阶段
评审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评审裁定文号:商评字[2020]第0000192462号
评审裁定时间:2020年7月17日
一审阶段
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审案号:(2020)京73行初14346号
一审判决时间:2021年2月3日
【基本案情】
巴布豆中国公司注册成立于1995年,是中国生产、销售童装、童鞋的知名企业,并在经营过程中屡获殊荣。巴布豆中国公司申请注册的 “巴布豆”商标更是多次被评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其卡通狗图形商标在社会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泉州巴布豆公司于注册成立于2001年,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儿童服装、鞋等。泉州巴布豆公司为攀附巴布豆中国公司企业及商标商誉,不仅将巴布豆中国公司的注册商标 “巴布豆”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而且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大量与巴布豆中国公司“巴布豆”文字、卡通狗图形、“BOBDOG”英文字母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泉州巴布豆公司除申请注册大量与巴布豆中国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巴布豆中国公司不得不针对其申请注册的多件“BABUDOG”、“卡通狗图形”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本案即为其中一件。本案的诉争商标,商标名称为“BABUDOG”、核定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
【法院认为】
1、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1)关于商品相同或类似的问题。
各方当事人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均无争议。
(2)关于商标近似的问题。
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BABUDOG”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认读部分“BOBDOG”、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认读部分“Bobdog”在文字构成、呼叫读音、整体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2、原告泉州巴布豆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b第一款的规定。
原告泉州巴布豆公司申请注册了多件包含“BABUDOG”、“巴布豆”、“巴布狗”文字或图形商标,以及“新佰伦传奇”、“钮巴伦嘉年华NBLAND”、“哈罗凯蒂”等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具有正当理由。
原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注册商标的意图,其申请注册行为不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扰乱了商标正常注册秩序。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短评】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及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1、关于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1)商品相同或类似的问题。
法院在裁判时一般会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 就本案而言,由于各方当事人对商品相同或类似均不持异议,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商标近似的问题展开。
(2)商标近似的问题。
一审法院对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读音呼叫、整体效果,以及带有诉争商标的商品与带有引证商标的商品共存于市场时,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行了审查。从而认定,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关于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问题。
就本案而言,第三人巴布豆中国公司为向法院提交了多份生效判决等证据,前述证据主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1)原告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申请注册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范围的需要;
(2)原告关联公司曾在互联网上对其注册的部分商标进行了出售,在主观上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
而原告提交的证据又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相关商标具有其他正当理由。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