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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关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胜诉
来源: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 作者:刘炳艇 | 发布时间: 2021-09-28 | 12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布尼迪鞋行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融君律师事务所作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代理机构,收到了终审胜诉判决书,详情如下:

【当事人概况】

原告(被上诉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巴布豆中国公司)

被告(上诉人):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泉州巴布豆公司)

被告: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盛公司)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布尼迪鞋行(以下简称布尼迪鞋行)

被告:台州美得宝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得宝公司)

【涉案判决情况】

1、一审阶段

一审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19)豫01知民初1230

一审判决时间:20201019

2、二审阶段

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20)豫知民终696

二审判决时间:2021218

【基本案情】

巴布豆中国公司注册成立于1995年,是中国生产、销售童装、童鞋的知名企业,并在经营过程中屡获殊荣。巴布豆中国公司申请注册的 “巴布豆”商标更是多次被评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其卡通狗图形商标在社会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泉州巴布豆公司于注册成立于2001年,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儿童服装、鞋等。泉州巴布豆公司为攀附巴布豆中国公司企业及商标商誉,不仅将巴布豆公司的注册商标 “巴布豆”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而且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大量与巴布豆公司“巴布豆”文字、卡通狗图形、“BOBDOG”英文字母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巴布豆中国公司不得不针对前述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历经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等多个诉讼程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均认定泉州巴布豆公司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与巴布豆中国公司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对相关商标作出予以无效宣告的判决。

此后,泉州巴布豆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将已被宣告无效的多件标识授权给大量的代理商、生产商使用。

泉州巴布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万泰盛公司,恶意攀附巴布豆中国公司商标权、著作权和企业字号的知名度,以不正当手段攫取巴布豆中国公司及“巴布豆”品牌的市场份额,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严重侵犯了巴布豆中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使用权和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巴布豆中国公司的市场利益和品牌知名度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巴布豆中国公司遂以泉州巴布豆公司等为被告,就此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

【法院认为】

1、一审法院认为:

1)关于商标侵权的问题。

①巴布豆中国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使用权。

②被告布尼迪鞋行销售的童鞋在字母排列组合、读音上与巴布豆中国公司所主张的涉案商标基本一致,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属于近似标识,使用在相同商品上构成侵权。

③被告泉州巴布豆公司从事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行为,构成侵权。

2)关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被告泉州巴布豆公司的注册成立时间晚于原告巴布豆中国公司,泉州巴布豆公司作为从事鞋类产品的制造、销售者未对原告巴布豆中国公司进行合理避让,而且其发起股东还曾作为上海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上海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曾与巴布豆中国公司存在商标授权许可关系。被告泉州巴布豆公司在明确知晓巴布豆中国公司在先商标权的情况下,仍将巴布豆中国公司的注册商标“巴布豆”登记为企业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泉州巴布豆公司注册及使用的域名与巴布豆中国公司企业字号及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亦使相关公众对双方提供的服务造成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3)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

①关于被告泉州巴布豆公司、被告万泰盛公司责任承担问题,万泰盛公司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根据巴布豆中国公司提交证据显示,其与泉州巴布豆公司存在非常紧密的关联关系,故法院认定万泰盛公司、泉州巴布豆公司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②关于被告美得宝公司责任承担问题,根据被告布尼迪鞋行提交的授权书等证据,以及其在庭审过程中的自认,法院认定美得宝公司从事了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③关于布尼迪鞋行责任承担问题,布尼迪鞋行主张其销售的鞋商品有合法来源,并向法院提供了泉州巴布豆公司的授权许可证书、货运单、对账单等,巴布豆中国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放弃向布尼迪鞋行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但要求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法院认定,布尼迪鞋行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2、二审法院认为:

1)关于上诉人泉州巴布豆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泉州巴布豆公司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巴布豆中国公司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泉州巴布豆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

2)关于上诉人泉州巴布豆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泉州巴布豆公司的关联公司曾与巴布豆中国公司存在商标授权许可关系,对巴布豆中国公司及其注册商标应系明知,但仍将巴布豆中国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在同一行业使用,易引人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3)关于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赔偿数额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巴布豆中国公司涉案商标的市场知名度,泉州巴布豆公司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参照巴布豆中国公司与案外人的商标许可费确定,该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

1、一审法院判决:

1)被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台州美得宝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害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第1210799“巴布豆及图”等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第4855653BOBDOG及图”等商标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

2)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布尼迪鞋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第1210799“巴布豆及图”等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第4855653BOBDOG及图”等商标注册商标使用权商品的行为;

3)被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500万元,被告台州美得宝鞋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数额中的50万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巴布豆”字样,在企业网站上停止使用www.巴布豆.ccwww.babudog.cc域名,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域名;

5)被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消除不良影响的声明,费用由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2、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短评】

本案主要涉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被诉侵权方不仅包括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还包括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一审、二审法院均已对被诉侵权方的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作出了非常详尽的论述,仅一审判决书就长达56页。

我所认为,法院对于泉州巴布豆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侵权产品上。但对泉州巴布豆公司将巴布豆中国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4604867“巴布豆”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并未详加论述。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表现形式,除该条第二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外,还包括第七款,“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因此,我所认为,泉州巴布豆公司除从事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外,其将巴布豆中国公司的注册商标“巴布豆”注册成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行为亦侵害了巴布豆中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