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请求人梁某某请求专利权人傅某某外观专利无效一案,融君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融君代理人,专利权人傅某某全部专利权有效。
无效请求人:梁某某
专利权人:傅某某
【基本案情】
涉案专利为专利权人傅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申请,2018年4月6日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
2020年1月12日,无效请求人梁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申请,请求宣告涉案专利全部专利权无效,并随申请提供了申请号为201530377355.8的国内专利、第9857171号注册商标两份证据。
2020年3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受理了梁某某的无效请求,并于2020年6月9日通过在线方式对本案进行了无效口审。
在无效口审过程中:
无效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与申请号为201530377355.8的国内专利整体外形轮廓一致,仅在鞋帮外侧的“回旋镖双圆弧”装饰图样数量上和鞋底的防滑花纹上具有区别。且底面是鞋类产品在使用不容易看到或看不到的部位,该区别不足以对目标专利和对比专利的区别产生影响。请求口审合议组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融君专利代理师认为:涉案专利与申请号为201530377355.8的国内专利相比较,除请求人认可的鞋底花纹明显不同之外,鞋帮装饰图案也具有显著区别。同时,鞋底也是一般消费者在选购鞋类产品时重点关注的部分。尤其是一般消费者在选购鞋类产品时,通常最先把鞋类产品把握在手中观察。因此,基于涉案专利在鞋帮部分和鞋底部分均具有区别,且鞋底部分不是不容易看到或看不到的部位。请求口审合议组驳回请求人的无效请求,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合议组认为:
对于鞋类产品而言,一般消费者在关注整体造型的同时,也会关注鞋帮侧面、顶面乃至鞋底以及鞋体头部、跟部等主要局部的设计特征,尤其是鞋类产品的侧面更是产品销售时主要朝向消费者的角度,最容易受到一般消费者的关注。目标专利与对比专利虽然在鞋型上较为近似,鞋帮侧面也共同使用了回旋镖的图案设计。但二者在鞋帮侧面、鞋底以及鞋底的外缘面、跟部等一般消费者重点关注的部位,使用了大量不同的图案构成元素和布局设计,会对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足以导致二者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实质相同。因此,应维持目标专利权有效。
【无效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与申请号为201530377355.8的国内专利在鞋帮部位使用了大量不同的图案元素和布局设计,会对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足以导致二者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涉案专利相对申请号为201530377355.8的国内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且涉案专利相对申请号为201530377355.8的国内专利与第9857171号注册商标的结合,也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应维持涉案专利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