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利郎中国公司)诉被告北京利郎领带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利郎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北京是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审理,融君律师代理利郎中国公司。
利郎中国公司诉称:我公司是生产、销售“利郎”品牌服装的著名企业,在中国大陆拥有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第626989号、第1183944号、第1144625号、第1172696号、第3433479号“利郎”注册商标。我公司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使用和宣传“利郎”品牌,至今已近20年。“利郎”品牌已经成为中国“商务休闲男装”领导品牌。我公司多年来在中央电视台等全国性媒体上对“利郎”品牌进行了持续和广泛的宣传,该品牌已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先后被评为“福建省著名品牌”、“国家免检”、福布斯杂志“中国潜力企业”等,并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北京利郎公司却在其生产、销售的服装产品上、网站上、名片上突出使用“好利郎”、“Haolilang”、“利郎服饰”等字样,并注册和使用http://www.lilangtie.com/域名开展商品交易,已经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了实际混淆或误认,侵犯了我公司对上述5个利郎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北京利郎公司恶意攀附我公司“利郎”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以不正当手段攫取我公司的市场份额,造成了我公司利郎驰名商标的淡化,给我公司商品销售造成了严重影响。我公司起诉要求北京利郎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服装产品上、名片上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好利郎”、“Haolilang”、“利郎服饰”等字样;立即注销www.lilangtie com域名;在《中国工商报》上公开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7. 4万元、律师费2. 5万元、公证费1千元。
北京利郎公司辩称:我公司不认可利郎中国公司主张的商标的知名度,不认可是驰名商标;我公司已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好利郎商标,只是尚未取得商标注册证,并未恶意使用利郎商标,没有侵犯利郎中国公司的商标权,也没有影响其市场份额。综上,请求驳回利郎中国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利郎中国公司通过受让,依法取得了涉案第626989号、第1183944号、第1144625号、第1172696号、第3433479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北京利郎公司在其销售的衬衫和领带上、公司员工名片上使用的“好利郎HAOLILANG”标识,以及在其网站上显示的“好利郎”、“HAOLILANG好利郎”、“好利郎HAOLILANG”标识,均旨在标识商品的来源,是商标性使用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以及在其他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北京利郎公司使用的“HAOLILANG好利郎”、“好利郎HAOLILANG”标识主要呼叫部分是“好利郎”,而“好”是一修饰性词汇,因此“好利郎”中真正具有识别意义的是“利郎”二字,故上述“好利郎”、“HAOLILANG好利郎”、“好利郎HAOLILANG"标识与利郎中国公司的第626989号、第1183944号、第1144625号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北京利郎公司上述标识所用于的商品衬衫和领带均为第25类商品,与利郎中国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被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且从北京利郎公司的网站中客户留言来看,已经有客户将北京利郎公司经营的产品与利郎中国公司经营的产品相混淆。因此,北京利郎公司上述使用“好利郎”、“HAOLILANG好利郎”、“好利郎HAOLILANG”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利郎中国公司对第626989号、第1183944号、第1144625号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北京利郎公司的网站上显示的“永远追求卓越,利郎领带”中的“利郎”字样仍在于区别领带的来源,亦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且与利郎中国公司的第626989号和第1183944号商标“利郎”完全相同,也与第1144625号商标近似,因此北京利郎公司该种使用行为侵犯了利郎中国公司对第626989号、第1183944号、第1144625号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北京利郎公司使用“lilangtie”,注册其网站域名,而该“lilangtie”与利郎中国公司主张的第1172696号“LILANG”属于近似标志,且北京利郎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商品、公布订购电话和热线,已经实际开展了商品交易。而且从顾客留言可以看出已经产生了实际混淆、误认的后果。故北京利郎公司利用 “lilangtie”注册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利郎中国公司对第1172696号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综上,北京利郎公司在商品上、网站上、名片上使用与利郎中国公司享有专用权的商标相同以及近似标识,并注册www.lilangtie. com域名的行为,具有故意利用利郎中国公司“利郎”品牌良好商誉及知名度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恶意,且造成了相关人员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利郎中国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北京利郎公司提出的其已经申请了商标注册,因此不侵权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具体赔偿数额,利郎中国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亦未举证证明北京利郎公司的实际获利,并主张27.4万元赔偿数额的依据不足,故本院将根据利郎中国公司主张商标的知名度、北京利郎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公证费和律师费属于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本院将根据其合理性与必要性酌情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利郎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停止在销售的衬衫和领带上、名片上、域名为www.lilangtie.com的网站上使用“好利郎HAOLILANG”,“好利郎”、“HAOLILANG好利郎”、“利郎领带”标识;
二、北京利郎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域名www.lilangtie.com;
三、北京利郎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工商报》上履行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义务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北京利郎领带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四、北京利郎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八万元;
五、北京利郎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二万元;
六、驳回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北京利郎领带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o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