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武林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河南电视台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融君律所近日收到案件胜诉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 河南武林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河南电视台
【基本案情】
原审第三人河南电视台针对第3205706号“武林风WULINFENG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的注册,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提交申请,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河南电视台的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河南电视台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请求撤销诉争商标的注册,商评委经审查,决定:撤销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武林风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武林风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学校(教育)、组织体育比赛、录像带发行、经营彩票、动物训练、收费图书馆、函授课程、健身俱乐部、书籍出版、体操训练”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判决:驳回武林风公司的诉讼请求。
武林风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体育比赛、录像带发行、经营彩票、动物训练、收费图书馆、函授课程、健身俱乐、书籍出版、体操训练”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武林风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法院判决】
武林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兴谦律师代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