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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君律师代理原告深圳天诚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思科家具商行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来源:融君律师事务所 | 作者:行政 | 发布时间: 2018-08-20 | 86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原告: 深圳天诚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思科家具商行

【基本案情】

       原告天诚家具公司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注册有第1537077号“红苹果”商标,第1580819号“红苹果”商标,第3063868号“红苹果”商标、第6018112“”商标等,目前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天诚家具公司在第20类家具上注册的“红苹果”商标为驰名商标,天诚家具公司及红苹果家具获得大量荣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思科家具商行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店面装修、名片、宣传册、店内摆放的铭牌及其网站等经营活动中使用“金苹果”标识,与原告的“红苹果”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的方式和大小。

本案中,被告在其店面招牌、宣传手册等上突出使用“金苹果”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金苹果”与原告红苹果系列商标进行比较,二者构成相似,加之原告的红苹果系列产品已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更加会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认定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未经允许,擅自在其店面装潢、宣传册、铭牌、网站等使用与原告“红苹果”商标近似的“金苹果”标识,且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金苹果衣柜升级为三果衣柜”的宣传,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所得利益的证据,法院酌定合理开支60000元,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被告的行为未造成商誉贬损,故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立即停止在店面装潢、宣传册、铭牌、网站等经营活动中使用“金苹果”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被告立即停止宣传册、网站、门店装潢等经营活动中使用“金苹果衣柜升级为三果衣柜”等足以造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天诚家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60000元;

                                         畅玮丽、韩兴谦律师代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