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君律师代理中国知名商业地产开发运营商上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二审案件胜诉
【案情介绍】
融君律师代理中国知名商业地产开发运营商上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亿集团”)商标无效行政诉讼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诉争商标应予无效。
武冈市捷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诚公司”)在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27887476号“武岗亿丰”商标,并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使用“亿丰”商标,以及上亿集团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图形商标。
上亿集团向商标局提出“武岗亿丰”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裁定维持了“武岗亿丰”商标的注册。
上亿集团不服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委托融君律师代理该案件。融君律师接受委托后,即组织、开展证据收集工作,并向法院提交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武岗亿丰”商标与“亿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在关于构成类似服务的认定上,突破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限制,并获得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托服务;不动产代理;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诉争商标为文字商标,诉争商标标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标志,二者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工作成果】
本案在评审时未获商评委支持,融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指导客户收集、并向法院补充提交了引证商标及企业具有知名度的证据,最终取得了一审获改判、二审胜诉的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