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君律所代理河南广播电视台“武林风”栏目成功获得知名电视栏目名称在先商品化权益保护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注册复审决定,融君律所代理河南广播电视台(以下称“河南广电”)针对河南武林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河南武林风公司”)“武林风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获得成功,河南广电“武林风”栏目作为知名电视栏目名称在先商品化权益获得保护。
案件详情:
河南广电前身是河南电视台,属于省委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规格相当于正厅级,“武林风”栏目是河南广电推出的一档武术搏击类栏目,于2004年首播,每周六晚7:30在河南卫视播出,并且在“优酷”、“腾讯”、“爱奇艺”、“西瓜视频”等网站同步上传更新,经过近20年持续播出,该节目已成为中国电视界武术搏击类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顶级栏目,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武林风》栏目先后被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国视协电视文艺委员会授予“中国网络影响力2010年十大卫视栏目”、“栏目里二等创优节目”、“导视类最佳作品(一等奖)”、“金长城传媒奖·2015年中国优秀电视栏目”等荣誉, 并且,经由《经济日报》、《新华日报》、《中国经营报》、《北京晚报》、《齐鲁晚报》、《武汉晨报》等众多媒体广泛宣传,《武林风》栏目与河南广电形成了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其商业价值巨大。
河南武林风公司于2015年04月21日申请并于2018年08月20日初审公告的第16759643号“武林风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该商标初审公告在第38类“卫星传送; 有线电视播放; 电视播放; 无线电广播; 新闻社; 电话业务; 计算机终端通讯; 电子邮件; 电信信息; 电话会议服务”服务项目上。
河南广电委托融君律所对上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融君律所对本案案情进行分析后认为:原异议人“武林风”栏目可以作为知名电视节目名称在先商品化权益予以保护,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不予核准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武林风》作为知名电视节目名称,其承载的权益应当作为“在先权益”得到保护,被异议商标不正当地利用了《武林风》节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挤占了河南广电通过大量投入和劳动所获得的市场优势和商业价值,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河南武林风公司不服上述不予注册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不予注册复审程序。河南广电依法参与答辩。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将河南广电的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
结果:
2021年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328779号《关于第16759643号“武林风WULINFE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点评: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损害异议人“武林风”知名电视栏目名称在先商品化权益的情形。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综合考虑,《武林风》作为知名电视节目名称,其承载的权益应当作为“在先权益”得到保护。被异议商标中的文字“武林风”与原异议人享有的电视节目名称权的文字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与申请人《武林风》节目所涉及的“电视播放”等服务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从而不正当地利用了《武林风》节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挤占了原异议人通过大量投入和劳动所获得的市场优势和商业价值。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知名电视节目名称权)”之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基本认同和采纳了融君律所的代理意见。本案的最大亮点在于融君律所深刻、准确地把握了电视栏目的特有属性,抽象出知名电视栏目名称在先商品化权益,针对案情提出了专业的代理意见并围绕该意见进行了充分举证。
本案经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两个评审程序,融君律所助力“武林风”栏目作为知名电视栏目名称在先商品化权益予以保护,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武林风”品牌建设工作的肯定及认可,也是对融君律所专业工作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