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君律师事务所代理深圳市赛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与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等
关于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审胜诉
深圳市赛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融君律师事务所作为深圳市赛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机构,收到了一审胜诉判决书,详情如下:
Ø 当事人概况
原告: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德赛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
第三人:深圳市赛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赛德公司)
Ø 涉案裁定/判决情况
评审阶段
评审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评审裁定文号:商评字[2020]第235121号
评审裁定时间:2020年9月14日
一审阶段
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审案号:(2020)京73行初15876号
一审判决时间:2021年9月9日
Ø 基本案情
深圳市赛德公司因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6352号决定,于2020年1月9日向国知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商评委经审查最终裁定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国知局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235121号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Ø 商评委认为
广东德赛公司在评审阶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于指定期间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对辐射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争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Ø 法院认为
一、本案是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只要商标使用行为本身不违反《商标法》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即可认定商标使用行为合法。
二、商品或服务分类中的“质量检测”服务的范围显然大于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因此,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未违反《计量法》等法律规定。
三、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存在多处矛盾之处,且部分证据为自制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Ø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Ø 短评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撤三制度的目的在于考量商标权人是有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是否将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
首先,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是否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需要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时主观上具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意图,如果商标权人主观恶意,那么其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会有障碍。其次,是否将商标进行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就本案而言,在诉讼过程中深圳赛德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证明广东德赛公司不具备提供质量检测服务的资质和条件的证据。广东德赛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前后矛盾,如授权委托书存在不同及矛盾之处;惠州盛微公司、惠州君邦公司与惠州蓝微公司签订的《检测/校准委托协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率、时间及备注等方面均存在出入。广东德赛公司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德赛”商标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的商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