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案例

再审胜诉|融君律师代理河南广播电视台“梨园春”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
来源: | 作者:诉讼部 丁云亭 | 发布时间: 2022-06-29 | 829 次浏览 | 分享到:

Ø当事人概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广播电视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Ø涉案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审案号:(2019)京73行初10864号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20)京行终732号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案号:(2021)最高法行再92号


Ø基本案情

河南广播电视台对国知局驳回第32682081号“梨园春及图”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国知局申请复审。商评委最终对上述商标作出驳回复审的决定。

河南广播电视台认为上述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应当予以注册,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河南广播电视台的诉讼请求。

河南广播电视台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广播电视台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融君律师代理河南广播电视台参加了本案再审程序并提交申请书及相应证据。

 

Ø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引证商标一第13475622号“梨园春”商标已在全部商品/服务上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已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部分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事由不复存在,应根据现有事实重新作出决定。再审判决:

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732号行政判决;

2、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0864号行政判决;
  3、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19]第155669号《关于第32682081号“梨园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4、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32682081号“梨园春及图”商标重新作出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