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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君律师成功代理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江西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审胜诉
来源: | 作者: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2-08-20 | 481 次浏览 | 分享到:

Ø 案情介绍

融君律师代理中国知名童装品牌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布豆公司)诉江西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巴布豆公司)、常熟市服装城阿贝迪童装商行(以下简称阿贝迪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认定被告存在商业仿冒行为,应向我方赔偿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

巴布豆公司在第25类童鞋商品上享有“巴布豆”系列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经过巴布豆公司长期使用和大量广告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江西巴布豆公司故意在其生产、销售的童鞋商品、鞋包装及商业活动中大量、广泛使用“巴布豆”、“江西巴布豆”等与巴布豆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构成对巴布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阿贝迪鞋行故意在其销售的童鞋商品、鞋包装及商业活动中大量、广泛使用“巴布豆”、“江西巴布豆”、“”、“等与巴布豆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江西巴布豆公司擅自将巴布豆公司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巴布豆”作为企业字号进行大量宣传适用,故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巴布豆公司发现涉案侵权行为后,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Ø 法院认为

被告一江西巴布豆公司所生产的儿童鞋款中出现了”、“”等标识,,侵犯了原告巴布豆公司第4855653”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二阿贝迪商行在经营场所标注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第4604867”、第8349614”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巴布豆公司成立于1995年,以“巴布豆”作为字号持续使用至今,并注册使用多个以“巴布豆”作为识别要素的商标。被告一江西巴布豆公司属于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其成立时,巴布豆公司已经在儿童用品领域累计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此情况下,被告一江西巴布豆公司仍以“巴布豆”作为字号,显然意在攀附巴布豆公司强大的市场声誉,且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关联或授权关系的错误认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商业仿冒行为。

被告一江西巴布豆公司与被告二阿贝迪商行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Ø 法院判决

一、被告江西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常熟市服装城阿贝迪童装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江西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江西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江西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

四、被告常熟市服装城阿贝迪童装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五、被告江西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常熟市服装城阿贝迪童装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万元;

六、被告江西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七、驳回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Ø  案件短评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统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销售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不受带有侵权商标商品来源的影响,只要在售商品上存在与他人相同商标的,均可构成商标侵权。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江西巴布豆公司、阿贝迪商行使用的“巴布豆”、“江西巴布豆”等与巴布豆中国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江西巴布豆公司、阿贝迪商行商标侵权成立,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江西巴布豆公司在明知巴布豆公司在儿童用品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情况下,仍然以“巴布豆”作为字号,显然 意在攀附巴布豆公司强大的市场声誉,并且客观上也容易导致相 关公众产生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关联或授权关系的错误认知,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商业仿冒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