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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君律师成功代理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诉重庆新宝龙长投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审胜诉
来源: | 作者: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2-09-06 | 548 次浏览 | 分享到:

Ø 案情介绍

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公司)由全国政协委员、澳门著名爱国实业家徐健康先生与1990年在澳门创立,1992年开始投资祖国内地。经过30年的快速发展,现已成为集地产、商业、酒店旅游业、信息业、工业为一体的多元化大型外资企业集团。

 宝龙集团是第4442896号“”、第15963424号“”商标、第18798240号“”商标和第15963234号“”商标、第18798253号“”商标所有权人,分别注册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商品房建筑”和第36类“公寓管理;住房代理;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代理;不动产出租”等。重庆新宝龙长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新宝龙公司)未经许可在工程名称、楼盘室内外装修、宣传册、户外广告、微博宣传、新闻媒体等使用的“新宝龙·钻石国际”、“新宝龙大厦”等标识,与宝龙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标识。

“宝龙”不仅是宝龙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同时还是企业字号。重庆新宝龙公司将“宝龙”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恶意攀附“宝龙”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宝龙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重庆宝龙公司诉至法院。

Ø 法院认为

被告重庆新宝龙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中的“新宝龙”完整包含了原告宝龙公司第4442896号“”商标中发挥核心识别作用的“宝龙”二字,两者主要文字读音相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结合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一定的独创性、显著性及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涉案被控侵权楼盘及宣传单、微博中使用被控侵权“新宝龙·钻石国际”标识明显有“搭便车”的故意,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宝龙公司使用的“宝龙”字号在被告重庆新宝龙公司成立之前已经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可以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称。

被告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理应知道原告的企业字号及其在国内的知名度,反而在后注册并使用与“宝龙”字号近似的企业名称。被告重庆新宝龙公司擅自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宝龙”字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执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重庆新宝龙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使用“新宝龙·钻石国际”标识及“重庆新宝龙长投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Ø 法院判决

    一、被告重庆新宝龙长投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 告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第 4442896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宣传单,楼盘入口指示牌、外墙围挡、内部楼层总索引指示牌、租售中心广告牌、电梯内部指示牌、租售中心租赁中心指示牌、路边的停车指引牌、地下停车场墙壁和指示牌以及新浪微博上使用“新宝龙·钻石国际”标识。

    二、被告重庆新宝龙长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重庆新宝龙长投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宝龙”字样。

三、被告重庆新宝龙长投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0万元。

四、驳回原告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