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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小样”商标无效诉讼案件 申请检查监督正式获得受理并依法进行听证
来源: | 作者: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1-12-28 | 334 次浏览 | 分享到:

Ø 案情介绍

2016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16)商标异字第000033675号《第12156035号“小样”商标准予注册决定》,认定好彩头公司第12156035号“小样”商标与小洋人公司1695261“小样人”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2156035号“小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065119号《关于第12156035“小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2018)京73行初7127号行政判决书2020)京行终3638号行政判决书2021)最高法行申620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好彩头公司第12156035号“小样”商标与小洋人公司的第1695361号“小样人”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2156035号“小样”商标应当宣告无效。

2021年4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109795号《关于第1695261号“小样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认定,第1695261号“小样人”商标没有实际使用事实,在啤酒、饮料制剂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小洋人公司未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因第1695261号“小样人”商标未实际使用的事实及其在商标评审、诉讼阶段具有不诚信行为,并且“小样”商标经过好彩头公司的长期持续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好彩头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检查院针对本案诉讼提起检查监督申请。

Ø 最新进展

2021年10月1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受理。并于2021年12月23日依法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