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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巴布豆与泉州非凡泰迪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纠纷二审系列案件胜诉
来源: | 作者: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2-11-01 | 739 次浏览 | 分享到:

融君律师代理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非凡泰迪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商标无效行政诉讼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诉争商标均应予以无效。

 

Ø 当事人概况

上诉人:泉州非凡泰迪动漫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非凡泰迪公司”)

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

原审第三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布豆公司”)

Ø 涉诉判决情况

(2022)京行终2111号

(2022)京行终2066号

(2022)京行终2065号

Ø 基本案情

   泉州非凡泰迪公司除申请注册第26676009号“BABODOG”商标、第26679910号“BABUDOG”商标、第26682211号“BABODOG”商标等多件与巴布豆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巴布豆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泉州非凡泰迪公司包括本案第26676009号、第26679910号、第26682211号诉争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向国知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知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就前述三件商标作出的无效裁定、一审行政判决书,认定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泉州非凡泰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Ø 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巴布豆”在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与引证商标四至六的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及排列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产生混淆误认。

泉州非凡泰迪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足够与涉案引证商标相区分。

Ø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