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君律师代理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告江西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常熟市服装城阿贝迪童装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历一审、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裁定,准许江西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Ø 当事人概况
上诉人 (原审被告 ): 江西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金沙路 63 号(玉山县欧浦实业有限公司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明路 389 号第 14 幢二楼整层。
原审被告: 常熟市服装城阿贝迪童装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服装城时装中心三楼 3-148 号店面。
Ø 涉诉判决情况
(2022)苏民终1352号
(2021)苏05民初525号
Ø 基本案情
上诉人江西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熟市服装城阿贝迪童装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 525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Ø 法院认为(二审上诉人撤诉,生效判决为一审判决)
一、本案中,在被告二阿贝迪商行经营场所中标注的标识原告商标从图形要素以及消费者呼叫识别角度看构成近似,在原告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阿贝迪商行未经允许使用前述商标,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此外,江西巴布豆公司所生产的儿童鞋款中出现的标识,并非其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且从图形外观看与巴布豆公司商标构成近似,在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上述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依法亦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本案中,原告巴布豆公司成立于 1995 年,其以“巴布豆”作为字号持续使用至今,并且在经营过程中注册及使用多个以“巴布豆”作为识别要素的商标,经过多年广泛地推广和运营,“巴布豆”品牌及其系列标识已与巴布豆公司建立稳定且唯一的指向性联系,被告江西巴布豆公司成立于 2016 年,主要从事童鞋等儿童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属于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其成立时,巴布豆公司已经在儿童用品领域累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此情况下,江西巴布豆公司仍然以“巴布豆”作为字号,显然意在攀附巴布豆公司强大的市场声誉,并且客观上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关联或授权关系的错误认知,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商业仿冒行为。
三、被告江西巴布豆公司行为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其理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巴布豆”系江西巴布豆公司企业名称的核心识别要素,在原告巴布豆公司商标及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无论是否突出标注均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同时鉴于本案涉及商业仿冒,存在公众对原被告关系产生错误认知的可能,故原告主张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亦于法有据。
Ø 法院判决(二审上诉人撤诉,生效判决为一审判决)
一、被告江西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常熟市服装城阿贝迪童装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巴布豆 (中国) 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江西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江西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江西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巴布豆(中国) 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
四、被告常熟市服装城阿贝迪童装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巴布豆( 中国 ) 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五、被告江西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常熟市服装城阿贝迪童装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巴布豆 ( 中国 )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万元;
六、被告常熟市服装城阿贝迪童装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巴布豆 (中国 ) 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七、被告江西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常熟市服装城阿贝迪童装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巴布豆 ( 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万元;
八、被告江西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 内容须经本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