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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君律师事务所代理河南广播电视台与河南武林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关于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件一审胜诉
来源: | 作者: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3-06-15 | 370 次浏览 | 分享到:


融君律师代理河南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河南广电)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河南武林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林风广告公司),关于第16759644号“武 武林风”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件,经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理,认为武林风广告公共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侵犯了河南广电《武林风》节目所享有的在先权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Ø 当事人概况

原告:河南广播电视台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河南武林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Ø 涉案判决案号

   2021)京73行初14295号

Ø 涉案商标情况

诉争商标:第16759644号“武 武林风”

Ø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3日国知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19979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河南广电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

Ø 一审法院认为

(一)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1、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1)原告的《武林风》电视节目于2004年1月13日首播,至今已有18年历史,经宣传报道,逐渐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

2)随着节目的持续播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该节目荣获荣誉,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原告河南广播电视台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稳定的联系。

3)作为一档全国知名的大型武术综艺娱乐节目,在该节目中提供广告服务、播出广告并获得相关收益是电视台运营的基本模式,基于《武林风》节目的传播方式及知名度,该节目的广告与节目名称的结合日益紧密,原告提供的广告合同中一般均指名在《武林风》节目相关时段播出。

4)第三人作为广告文化传播公司,应当知晓该节目的存在,却仍然在与该综艺节目具有密切关联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注册与该节目名称完全一致的诉争商标,其主观难谓善意。

据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标有诉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具有某种关联关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原告对《武林风》节目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2、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原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为其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根据合同主要内容得知,《武林风》节目仅是广告播放的平台。《武林风》作为节目名称与“河南电视台”同时出现,此时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主要由“河南电视台”发挥。原告主张“武林风”系在先使用在广告服务上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缺乏充分证据。

(二)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与第三人从来没有任何合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故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Ø 一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199796号关于第16759644号“武 武林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河南广播电视台针对第16759644号“武 武林风”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Ø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十五条二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河南广播电视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武林风”商标已在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且武林风广告公司的第3205708号商标于2002年6月11日申请,与诉争商标标识相同,所以武林风广告公司注册诉争商标不存在恶意。

一审诉讼阶段,河南广播电视台提交了荣誉证书、在先行政机关裁定书、原告“武林风”系列商标注册列表、在先使用“武林风”的截图报道等。最终一审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

本案亮点在于融君律师针对案情提出专业的代理意见并围绕核心意见准备了充分的举证。

河南广播电视台“武林风”栏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审阶段、诉讼阶段多次保护其知名电视栏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