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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君律师代理武林风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获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
来源: | 作者: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3-11-07 | 334 次浏览 | 分享到:

融君律师代理河南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河南广电)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件,融君律师事务所作为河南广播电视台的代理机构,收到了二审胜诉判决书,详情如下:

Ø 当事人概况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武林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武林风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广播电视台

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Ø 涉案判决案号

  一审案号:2021)京73行初14295

二审案号:(2023)京行终6236

Ø 诉争商标:第16759644号“武 武林风”

Ø 基本案情:20217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作出商评字[2021]000019979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裁定),认为河南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河南广电)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先权利“武林风”在广告服务项目上获得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武林风予以维持注册。

河南广电不服前述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诉裁定,撤销诉争商标的注册,认为:引证商标武林风作为河南广电的明星栏目,从2004年开播从事广告相关服务,取得较高知名度,第三人作为文化传播公司,在第35类广告服务项目上注册武林风上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诉争商标和被诉裁定均应予以无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1)原告的《武林风》电视节目于2004113日首播,至今已有18年历史,经宣传报道,逐渐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2)随着节目的持续播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该节目荣获荣誉,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原告河南广播电视台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稳定的联系。(3)作为一档全国知名的大型武术综艺娱乐节目,在该节目中提供广告服务、播出广告并获得相关收益是电视台运营的基本模式,基于《武林风》节目的传播方式及知名度,该节目的广告与节目名称的结合日益紧密,原告提供的广告合同中一般均指名在《武林风》节目相关时段播出。(4)第三人作为广告文化传播公司,应当知晓该节目的存在,却仍然在与该综艺节目具有密切关联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注册与该节目名称完全一致的诉争商标,其主观难谓善意。

据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标有诉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具有某种关联关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原告对《武林风》节目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上诉人河南武林风公司不服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并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被诉裁定认定正确,诉争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证明,《武林风》电视节目在媒体的宣传报道中广为人知,并在2015年以前获得多个影视类奖项,具有较高的收视率和知名度。河南广播电视台在该节目中提供广告服务并获得相关收益,这是电视台运营的基本模式。河南武林风公司与河南广播电视台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有业务往来,对于《武林风》电视节目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应该是知晓的。然而,该公司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之后,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其获得了河南广播电视台的授权许可,或者误认为使用诉争商标的服务提供者与河南广播电视台存在特定联系。这样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在先权益的主观意图。

此外,河南武林风公司的注册行为也损害了河南广播电视台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挤占了其在先权益。因此,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诉争商标应被判定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人对其不同商标享有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具有延续关系。因此,先注册其他商标并不意味着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必然能够与已注册的近似商标相区分。商标的合法性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审查。

另外,河南武林风公司的注册行为是否存在不当意图以及河南广播电视台是否恶意提起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内,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相关问题。

综上所述,河南武林风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对上诉不予支持。

Ø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Ø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并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2020年修正的授权确权规定第十八条,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应根据商标法特别规定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来判断。诉争商标的注册与在先权利是否存在密切相关,一般以诉争商标申请日为准。本案中,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先权利武林风已经开播超过10年,形成稳定的相关市场和公众,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抢注,应当予以无效。 所以,在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时,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保护特定在先权利,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能对抗在先权利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