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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胜诉
来源: | 作者: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4-05-20 | 580 次浏览 | 分享到:

融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胜诉

作者: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4 年 5 月 18 日

 

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东西南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融君律师事务所作为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机构,代理其参与诉讼并成功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 [2023] 第184390 号无效宣告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作出(2023)京73行初18247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概况】

原告:洛阳东西南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被上诉人):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好彩头公司)

【涉案判决情况】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23)京 73 行初 18247 号

判决时间:2024 年 5 月 7 日

【基本案情】

本案核心争议为第 31655395 号 "小囧样" 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是否应当被宣告无效。好彩头公司作为引证商标权利人,主张诉争商标与在先注册的 "小样" 系列商标构成近似,且原注册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

诉争商标由原注册人长春吉标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 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于第 30 类茶、糖、糕点等商品。该公司在诉争商标申请前后,批量注册 20 余件商标并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兜售,其中包括 "杰克山穆 JACK SEUNMU"" 粒粒奇 LILIQI" 等非自创标识。2021 年,诉争商标转让至洛阳东西南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好彩头公司自 2010 年起持续使用 "小样" 商标,其 "小样" 品牌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且原注册人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作出无效宣告裁定。

【法院认为】

1.关于商标近似性认定

诉争商标 "小囧样" 完整包含引证商标 "小样",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高度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糖、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同类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关联性,构成类似商品。

2.关于商标恶意注册认定

原注册人批量申请非自创商标并公开兜售,表明其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的情形。商标受让行为不改变原注册行为的非正当性,否则将导致法律条款空转。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

1.驳回原告洛阳东西南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 [2023] 第 184390 号无效宣告裁定。

【律师意见】

本案代理律师指出,在文字商标近似性审查中,应重点考察标识的整体视觉效果和公众认知。本案中 "小囧样" 与 "小样" 仅存在局部字形差异,但核心识别部分完全重合,易导致混淆。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旨在规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原注册人批量申请非自创商标并通过转让牟利,明显违背商标制度本意,即使商标已转让仍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恶意注册行为的持续打击态度,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