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清淡喜地喜杰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淡喜地喜安碧有限公司诉上海裕霖实业有限公司、科玛化妆品(无锡)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案号:(2023) 苏民终 1403 号)。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作为杰恩公司、安碧公司的代理机构,成功代理本案并实现二审改判,认定被诉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大幅提高赔偿金额。
【当事人概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清淡喜地喜杰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韩国)、清淡喜地喜安碧有限公司(韩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裕霖实业有限公司、科玛化妆品(无锡)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徐慎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涉案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 02 民初 326 号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终 1403 号
二审判决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
【基本案情】
清淡喜地喜杰恩公司与安碧公司系韩国知名化妆品企业,其 "飞舞的鲸" 系列美术作品及 "诞兴薇" 面膜包装装潢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裕霖公司、科玛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 "蔚社" 面膜产品中,使用与涉案美术作品高度近似的图案,并采用与 "诞兴薇" 面膜近似的包装装潢,同时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称其产品为 "韩国热销小鲸鱼面膜"。杰恩公司、安碧公司认为该行为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1,著作权侵权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虽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二者在整体设计风格、元素组合及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2.不正当竞争认定
涉案 "诞兴薇" 面膜包装装潢构成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控侵权包装装潢与涉案装潢构成近似,且实际已引发消费者混淆(如电商平台将二者混同宣传)。裕霖公司、科玛公司作为委托方与生产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
裕霖公司、科玛公司需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裕霖公司、科玛公司就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连带赔偿 90 万元,徐慎熙对其中 1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裕霖公司就虚假宣传赔偿 5 万元,徐慎熙对其中 5000 元承担连带责任。因未证明商誉受损,驳回赔礼道歉请求。淘宝公司已履行平台义务(删除链接、披露信息),不承担责任。徐慎熙作为销售者因未尽审查义务,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律师意见】
本案明确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保护路径,确立 "实质性相似" 判定与 "混淆误认" 判定的不同标准,对跨境电商领域仿冒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判定包装装潢近似时,重点考量了涉案标识的市场知名度及实际混淆证据,突破了传统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局限,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保护提供了新的裁判思路。
本案是融君律师事务所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又一成功案例,彰显了我国法院对跨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司法态度。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为规范化妆品市场竞争秩序、遏制 "搭便车" 行为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