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2020年03月16日针对阜阳市微观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申请的第27459145号“齐家宝龙 QIJIABAOLONG”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020年12月20日,融君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裁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电缆铺设;室内装潢;木工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商品房建筑;室内装潢;木工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齐家宝龙”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文字“宝龙”在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类似群组,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在除“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二项服务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 争议商标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二项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