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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君律师成功代理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针对第38015805号、第38019871号“宝龙亿达广场BAOLONG YIDA PLAZA”两件商标异议申请案
来源: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 作者:单玉兰 | 发布时间: 2021-06-28 | 850 次浏览 | 分享到:

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202013日针对丹阳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被异议人)申请的第38015805号、第38019871号“宝龙亿达广场BAOLONG YIDA PLAZA”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2021年2月,融君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决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商标的中文部分,如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其间具有某种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