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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君律师成功代理乌镇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第31673445号“乌镇东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一案
来源: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 作者:单玉兰 | 发布时间: 2020-03-28 | 4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乌镇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20191231日针对杭州华炎创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持有的第31673445号“乌镇东栅”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9月14日,融君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裁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21类、第29类、第35类、第39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张生记”、“王星记”、“雷峰塔”、“玉皇飞云”、“江郎山”、“六和塔”、“越女西施”等多件与知名菜名、知名景点名称、知名人物名称、知名老字号等相同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