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君陈镇律师代理谢碧珊(融君客户) “好彩头”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潘勤、汪贝贝第7911139号“好彩头”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于2016年07月12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我方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7911139号“好彩头”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5]第0000078914号】,判定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我方认为
第一,第三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复审商标在2011年2月17日至2014年2月16日期间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第二,被告作出被诉裁定主要证据不足,被诉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诉裁定应当予以撤销。
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