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佳宝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融君律师事务所收到了胜诉判决书,详情如下:
原告: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宝龙公司)
被告:马鞍山佳宝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佳宝公司)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皖05初26号
判决时间:2018年12月17日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宝龙公司成立于1990年,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其集团已发展成为集地产、商业、酒店旅游业、信息业、工业为一体的多元化大型外资企业集团,其自2004年开始先后在房地产开发相关的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商品房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项目上注册了第4442896号“
”、第11096867号“
”等商标,并获得了广泛的认知。
被告佳宝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马鞍山市雨山区湖东路与雨山路交叉口东南方向附近的楼盘名称、宣传册、名片、户外广告、网络等媒体终使用了“
”标识,上述商标性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的商标极为相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识,佳宝置业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佳宝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又将“宝龙华庭”作为楼盘名称使用,与其使用在楼盘名称和商品服务房销售项目上的“宝龙城市广场”知名商品和服务的名称相近似,构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佳宝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其行为并未构成侵权,使用“宝龙华庭”作为楼盘名称,并非其主管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宝龙华庭,其中宝龙的含义为“龙泽宝地,一品天下”,与宝龙公司的商标寓意并不相同,而且,其并未使用“
”商标。此外,宝龙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对宝龙公司造成了多少损失,综合上述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宝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一)关于佳宝公司是否侵犯宝龙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中华人名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的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佳宝公司未经宝龙公司的允许擅自使用了商标“
”并在其楼盘上使用已注册的宝龙公司的“房产、商品房建筑、室内装潢类”的服务项目,构成商标权侵权。
(二)关于佳宝公司是否存在侵犯宝龙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由于宝龙公司注册的名称中的“宝龙”字样已被许可注册构成知名商品的名称民事权利,且本院已认定涉案楼盘名称的使用侵犯了其商标权,并对其商标权进行了保护,由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法已经保护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给予重合保护,故对其请求保护知名商标特有名称的诉请不予支持。
(三)关于佳宝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本案中,宝龙公司要求佳宝公司停止使用“宝龙华庭”、“宝龙一品”、“POWERLONG”等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 佳宝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宝龙华庭”、“宝龙一品”、“POWERLONG”等侵犯宝龙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 佳宝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宝龙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0元;
三、 驳回宝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